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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赤峰市硬笔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赤峰市硬笔书法家协会(简称赤峰市硬笔书协)

  英文名称:CalligrapherAssociationofChifengCity(缩写CACC)

  第二条  赤峰市硬笔书法家协会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的硬笔书法团体以及硬笔书法家、教育工作者组成,是为发展赤峰市硬笔书法事业而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学术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赤峰市硬笔书法家协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加强党对书法艺术工作的全面领导,在宪法、法律、政策和道德风尚允许的范围内,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践行大书法理念,普及提高全社会文字书写水平,增进文化艺术的交流,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把个人艺术追求融入时代发展的洪流,为书法文化艺术事业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振兴发展赤峰市书法文化事业。

  第四条  赤峰市硬笔书法家协会接受上级协会内蒙古硬笔书法家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赤峰市文化书的业务管理,接受赤峰市民政局的社团监督管理。

  第五条  赤峰市硬笔书法家协会住所:赤峰市松山区长安小区西门20号楼06014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赤峰市硬笔书法家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硬笔书法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组织、开展硬笔书法工具、技艺的开发、实验、宣传、推广;

  (三)组织、举办硬笔书法论文、作品、研究成果的竞赛与展览;

  (四)组织、开展书法教学、培训和人才培养、推荐;

  (五)编辑、出版硬笔书法教材、作品集等;

  (六)组织赤峰市硬笔书法界进行对外交流、联谊和有关合作事项;

  (七)组织、开展全市硬笔书法的艺术鉴定、赏评、考级、职称评定和有关标准制定;

  (八)组织、开展与本会有关的团体、个人进行发展书画事业相关的联谊与合作;

  (九)组织、开展本会业务领域内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赤峰市硬笔书法家协会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团体会员为12个旗县、区硬笔书法社团)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能力、水平、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取得入会资格;

  (二)填 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供所需资料;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会推荐人才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未经协会主席团授权,不得假借本会名义。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触犯国家法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赤峰市硬笔书法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赤峰市文化局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赤峰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相当文化程度,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赤峰市文化局批准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赤峰市文化局批准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赤峰市文化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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